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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委、财政局《昆明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17 生效日期: 1999-05-17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199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外经委、财政局《关于昆明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外经委、财政局反映。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昆明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根据1998年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对外开放的工作实际和已经出台的扶持政策,特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市属及市以下外贸、外资、边贸出口企业可受以下政策:
  1、纳入我市实施的外贸出口“双十工程”入围产品的外贸、外资出口企业可享受出口贴息补助,具体办法为:
  (1)以上年度自营出口实绩为基础,每出口100万美元,原则上享受扶持资金3万元人民币;出口不足100万美元,按比例酌情递减。
  (2)企业本年度实际出口比上年度自营出口增长部分,每增加100万美元,原则上享受扶持资金5万元人民币;增量不满100万美元,按比例酌情安排。
  2、对市属边贸生产企业和边贸商号的扶持,则以上年度边贸企业自营出口实绩为基础,每出口10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享受扶持资金3万元人民币。

  二、纳入全市出口创汇统计的企业,包括:有出口经营权的市属国有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边贸企业,自1999年起可享受出口创汇企业国内运费补贴资金,具体实行分档补贴办法:
  1、年出口创汇在100万美元以内,1美元给予1分人民币的运费补贴。
  2、年出口创汇在100万至500万美元的,超过100万美元的部分,按1美元给予2分人民币的运费补贴。
  3、年出口创汇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超过部分1美元再按3分人民币给予运费补贴。
  4、市属边贸企业出口以人民币结算的,按当年12月31日汇率折算为美元后,按上述补贴办法执行。

  三、对从事扶贫性项目开发的外经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财政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财政贴息支持。

  四、对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从事生产性经营活动的,按其投入境外的资产大小,给予搬迁补贴,具体实施办法为:
  1、盘活存量资产在100-300万元以内的,按100万元给予6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办厂后能带动原料和半成品出口的企业,每100万元再增加3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盘活存量资产在300万元以上的,每1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办厂后能带动原料和半成品出口的企业,每100万元再增加3万元,最多不超过40万元。

  五、具体操作办法:
  1、享受出口贴息和运费补贴的企业,外贸、外资企业需经外管局证明,并填写申请表;边贸企业需凭报关单、银行进帐单、出口合同和购货发票,报市外经委外贸处、边贸处审批后,送市财政局外经处审核,按季拨付年终统一结算,多退少补,若有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2、实行境外投资办厂搬迁补贴的项目,凭在境外获准的营业执照和有效证明文件,送市外经委外经处审核后,再送市财政局工业处审定,办理拨款手续。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外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实施意见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昆明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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