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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7 生效日期: 1999-07-27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1999]83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外国政府间贷款、亚洲银行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业务统一划归财政部门管理。为了进一步理顺政府国际间贷款项目管理中各方面的关系,切实加强政府外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建立贷款资金“借用还”、“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规范政府外债管理工作,决定将原“自治区世界银行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改为“自治区政府外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整。今后,该小组统一领导自治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间、亚洲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以下简称“政府外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邓炎辉兼主任,马闽霞(财政厅外经处处长)任副主任,负责全区政府外债项目的管理、指导、协调及监督,同时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今后,自治区新增政府外债项目,不再按项目单独设立领导小组,经自治区政府外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区级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性质设立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的准备以及具体执行工作。原则上一个部门只设立一个项目办,归口管理本部门的政府外债项目。

  三、利用政府外债的地、市、县,成立相应的政府外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区的政府外债项目的管理、指导、协调及监督,同时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立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的准备以及具体执行工作。

  四、政府外债项目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原则,以贷款资金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主线,做到债务责任清晰明确,权、责、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

  五、各地、市、县政府外债管理办公室应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政府外债项目实施计划、管理办法,报自治区政府外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六、各级项目单位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涉外法律法规,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素质,管好用好政府外债。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尤其是影响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信誉或涉及国家和自治区机密的,各级项目办应及时通过同级政府外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以便妥善处理。

附:自治区政府外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自治区政府外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于革胜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魏锡良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邓炎辉 自治区财政厅厅长
  成 员:项宗西 自治区计委主任
  左 军 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主任
  崔永庆 自治区农业厅厅长
  海巨增 自治区交通厅厅长
  马玉章 自治区卫生厅厅长
  马凤虎 自治区教委主任
  黑保举 自治区农建委主任
  刘汉忠 自治区水利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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