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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30 生效日期: 1999-07-3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1999]84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理顺和完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有效履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建立健全质量技术监督体系,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精神,现就我区改革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和国务院的通知精神,改革现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行自治区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加大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力度,强化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和行政执法,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自治区经济健康发展。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强化监督,提高效能,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行协调、行为规范、执法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具体方案
  (一)关于机构管理
  1、行政机构管理:
  (1)根据国发(1999)8号文件精神,各级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
  (2)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职能。
  (3)地、市(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程,领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稽查队。
  (4)县、市(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地、市(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不单设稽查队,加挂稽查队牌子。主要职责是:在地、市(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
  (5)自治区和自治区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其稽查队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内设机构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6)对经济相对不发达、人口较少或距离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又较近的县及市所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2、技术机构管理
  根据履行政府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机构重组联合、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设置计量基准与计量标准研制和检定、标准研究制订、质量检验、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等技术机构。各级技术机构是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事业单位。
  自治区和自治区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现有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特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同一城市、同一门类的技术机构原则上只设一个,地、市(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般建立一个实力较强的综合性技术机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可设置一个综合性技术机构。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在征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后,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暂按现行办法不变。
  (二)关于编制管理
  1、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和管理。
  2、自治区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如需增加编制,可制订年度增人计划,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和编制空缺情况,商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后,下达增人计划和指标,经严格考试、考核后录用。
  3、自治区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收到自治区一级,即: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编制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后上划。编制上划后,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人员编制的分配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后,会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下达。
  4、为严把人员素质关,保证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由自治区重新核定编制后,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自治区编制、人事部门组织考试,实行竞争上岗,按新核定的编制数择优录用。1998年7月16日后提拔、调整的干部、调进的人员(行政、事业),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统一分配的大学毕业生外,一律不予承认。
  (三)关于干部管理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后,干部管理问题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后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18号)精神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另行文。
  (四)关于财务经费管理
  1、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对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2、自2000年元1日起,各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直属技术机构的罚没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上缴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及时足额汇缴自治区财政金库。
  3、全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关及技术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统一的票据,否则一律按非法收费和乱罚款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4、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1999年仍然由地、市、县给予保证拨付,自2000年元月1日起统一纳入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基础设施经费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5、自治区财政厅根据1998年全区技术监督系统财务决算,上划各地市县财政经费。
  6、自治区财政根据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业务支出范围,将办案经费、装备经费等专项支出。可根据工作需要在预算安排时给予适当考虑。
  7、各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现有的办公、住宅用房,检验、检测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和其它固定资产划转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划转工作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监督实施。

  三、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
  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编办、财政厅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的工作并不下达相应的管理办法。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承办有关事项。
  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认真实施改革方案,成立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主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保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通过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履行质量技术监督的执法职能。要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关系,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体制改革工作取得应有的成效。
  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1999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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