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价函字(1999)98号
思茅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安全宣传教育费”收费范围的请示》(内部传真电报云机16号)收悉。对你局关于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文件取消农机监理费中的安全宣传教育收费与我省制定的公安交警部门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费是否属同一个收费项目的请示,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文件取消农机监理费中的安全宣传教育收费与我省制定的公安交警部门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费不是同一个收费项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第十条规定:农机监理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从云南省实际出发,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未制定农机部门的农机监理费收费标准,也未制定过农机监理费中的安全宣传教育费。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审定全省公安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云价非发(1992)73号)批准公安交警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收取安全教育费每人每年12元。对上路行驶的农用运输机械和驾驶员,我省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农机部门按规定代为管理和收费。各级农机部门要严格按批准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地在具体执行中,若有擅自向农机户收取安全宣传教育费的,应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