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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固定电话“来电显示”功能使用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6 生效日期: 1999-11-16
发布部门: 云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云价经发(1999)332号
  云南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市内电话“来电显示”功能资费标准的请示》(云邮电局发(1999)625号)收悉。为满足广大用户对固定电话新功能、新业务的需求,你局在昆明等部分地区开通了固定电话“来电显示”功能,方便了用户,受到了好评。经研究,同意收取固定电话“来电显示”功能使用费。现将固定电话“来电显示”功能使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固定电话“来电显示”功能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部5元。由电信企业按月在向固定电话用户收取电话费用时一并收取。
  二、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已开通固定电话“来电显示”功能的地区,在用户自愿申请的情况下,才可自开通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向用户收取使用费;尚未开通此项功能的地区,一律不得向用户收取使用费。之前已向用户收取固定电话“来电显示”功能使用费的,如果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的,要一律降下来,并将多收部分如数退还用户。
  三、固定电话“来电显示”功能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暂行标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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