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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9 生效日期: 2003-09-0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3]1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维护法制统一性,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如下:
  一、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宁政发(2001)122号)
  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2)110号)
  删除第12点。

  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自建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3号)
  删除第五条。

  四、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7)271号)
  删除第九条。

  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9)105号)
  删除第五条、第十四条。

  六、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8)127号)
  删除第三条第(三)项第2、6点。

  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1999)125号)
  将“具体方案(二)”中第2点第(2)点修改为:(2)主要职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制定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八、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0)269号)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积极开展质量培训教育。要广泛组织质量法律法规和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和全面质量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的培训,关键要组织企业领导的学习,提高质量法制意识和管理水平。质量检查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检验技术能力。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强对取证企业的监管,对监督抽查不合格、质量问题严重或违法使用许可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扣许可证并责令整改,整改无效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对无证生产企业要依法处罚后责令取证,达不到取证要求及不取证的企业要坚决关闭或转产。
  删除第十六条。

 
二○○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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