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昌铁路局2005年度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7 生效日期: 2006-03-17
发布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地税函[2006]32号

南昌铁路局:
  你局《关于提取机构管理费的函》(南铁集字[2005]119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南昌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定额提取27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南昌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提取的管理费如有结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南昌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所属企业分摊管理费明细表(略)
2006年3月17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