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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各游览参观点内公厕收费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6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经)发[1999]224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物价局(处):
  为规范我区游览参观点的价格行为和价格秩序,使旅游业真正成为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就游览参观点内公厕收费做以下规定:   一、自2000年元月1日起,全区所有收费游览参观点内的公厕一律向游客免费开放使用,不得向入厕游客收取费用;其参观景点以外需要收费厕所必须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宁价(经)发(1999)143号文件的规定报批。免费游览参观点内的公厕,凡是以厕养厕需要收费的,其收费标准必须报当地物价局审批。
  二、各收费游览参观点管理机构应制定公厕免费开放的具体管理措施,免费公厕必须在公厕门口或显著位置,用明显字体标示“免费入厕”字样,主动引导游客使用,并接受游客监督。
  三、免费公厕应安排专人管理,提供文明服务,保持清洁卫生。专管人员不得擅自向入厕游客收费,并不得强行向游客出售卫生纸等商品。对于公厕乱收费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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