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1999]23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给老干部营造一个有益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宁夏人民会堂内开辟部分场地作为老干部活动室。由于宁夏人民会堂管理中心属差额拨款单位,筹备老干部活动室在资金上有一定的困难,另外老干部前来活动,人民会堂需要提供服务,也需要支付一些相应费用,拟同意向前来活动的老干部收取一定的活动费,用于弥补老干部活动室的各项费用开支。现将老干部活动室活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宁夏人民会堂老干部活动室活动费的收取范围仅限于银川市区(银川市、郊区、新城区)副厅级以上的老干部。
二、老干部活动费每人每月收取15元,由老干部原在单位负担。
三、老干部到宁夏人民会堂老干部活动室活动须持活动卡出入。活动卡由老干部原在单位到宁夏人民会堂管理中心办理。办理活动卡必须采取单位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
四、宁夏人民会堂管理中心是老干部活动费的执收部门。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1999年12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