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核定宁夏人民会堂老干部活动室活动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6 生效日期: 1999-12-3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1999]23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给老干部营造一个有益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场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宁夏人民会堂内开辟部分场地作为老干部活动室。由于宁夏人民会堂管理中心属差额拨款单位,筹备老干部活动室在资金上有一定的困难,另外老干部前来活动,人民会堂需要提供服务,也需要支付一些相应费用,拟同意向前来活动的老干部收取一定的活动费,用于弥补老干部活动室的各项费用开支。现将老干部活动室活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宁夏人民会堂老干部活动室活动费的收取范围仅限于银川市区(银川市、郊区、新城区)副厅级以上的老干部。

  二、老干部活动费每人每月收取15元,由老干部原在单位负担。

  三、老干部到宁夏人民会堂老干部活动室活动须持活动卡出入。活动卡由老干部原在单位到宁夏人民会堂管理中心办理。办理活动卡必须采取单位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

  四、宁夏人民会堂管理中心是老干部活动费的执收部门。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1999年12月30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