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1999]243号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我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是1990年制定的,已明显偏低。为了保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正常运行,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计价格(1999)75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调整后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贮存放射性废物的收费标准
贮存放射性废物的收费是按其半衰期(T1/2)的长短,比放活度(A)的大小及重量(体积)三个方法计算收费。(废物比重大于1时按重量计算,比重小于1时按体积计算)。
二、贮存放射性废源的收费标准
贮存放射性废源的收费按活度(A)计算。
说明:①送贮放射性废源包装容器必须完好。
②活度以出厂日期标签为准。
三、代存放射性源的收费标准
代存放射性源,按时间计算(以贮存放射废源为标准)
四、装卸费调整标准
1、放射性废物、废源按贮费的15%收取。
2、代存源的装卸费按其收费标准的25%收取。
3、如需用超重设备,按实际价格收费。
五、运输费,按每辆车次2.0元/公里计算收费。
六、宁夏辐射环境管理所是我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需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的宁环字(1990)012号文件有关收费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