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惠农县调整供热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7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经)发[1999]240号

惠农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供热价格标准的报告》(惠价发(1999)第14号)收悉。为了促进你县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和供热企业发展,同时考虑到广大消费者的承受能力,根据你县测算结果,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县供热收费标准同意调整为按建筑面积计算,居民1.80元/月平方米;行政机关2.30元/月平方米;工商企业2.40元/月平方米。

  二、你县供热单位要积极扩大供热规模,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成本,促进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供热单位必须按规定供暖期及时供暖,保证供暖质量,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度

  四、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不按规定时间供暖,擅自停暖及室内温度低于16度等问题,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价格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本批复自二00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