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经)发[1999]240号
惠农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供热价格标准的报告》(惠价发(1999)第14号)收悉。为了促进你县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和供热企业发展,同时考虑到广大消费者的承受能力,根据你县测算结果,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县供热收费标准同意调整为按建筑面积计算,居民1.80元/月平方米;行政机关2.30元/月平方米;工商企业2.40元/月平方米。
二、你县供热单位要积极扩大供热规模,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降低成本,促进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供热单位必须按规定供暖期及时供暖,保证供暖质量,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度
四、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不按规定时间供暖,擅自停暖及室内温度低于16度等问题,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价格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本批复自二00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