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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收取旅客车辆通行费的规定(暂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6 生效日期: 2000-02-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
发布文号: 宁价(经)发[2000]16号

各市,行署、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运管处、所,交通厅运管局:
  随着国家和自治区加大公路建设投资,公路基础设施不断改善,极大地促进了公路客运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公路过路、过桥收费路段的逐年增加,给汽车运输企业和车辆经营者带来了一定负担。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第 五十八 条“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收费,均由旅客负担。其收费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的规定,经对区内主干营运线路收费情况进行测算,本着统一、方便、均衡、公正的原则,制定旅客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旅客车辆通行费采取收费路线全程收费折算费率计算法,即将线路全程的收费按里程均摊,合理计算收取旅客车辆通行费。
  旅客人公里车辆通行费:通行路线全程各收费站收费额之和除以车辆平均座位数与平均实载率和通行全程里程的乘积。即:
  旅客人公里车辆通行费=通行路线全程各收费站收费额之和÷(车辆平均座位数×平均实载率×通行全程里程)
  计程旅客运费=(计程旅客运价+旅客人公里车辆通行费)×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

  二、经过全区运输企业调查、测算,车辆平均座位数按40座计算,平均实载率按60%计算。

  三、通行路线全程各收费站收费额不论车辆实际座位数,一律按40座计算。

  四、卧铺普通级客车由于吨位较大,而平均铺位只有座席普通客车的1/2,所以其旅客通行费率按座席普通客车的200%计算。

  五、计收旅客车辆通行费,必须是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经过收费站的车辆,其他车辆按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交发(1999)字第030号)计算运价,不得趁机搭车涨价。为了平衡、衔接各区段之间、自治区境内外的运价水平,车辆通行费测算至省界。

  六、收取旅客车辆通行费会对社会带来一定影响,各级物价、运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测算收取标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引起社会震动,保证公路客运事业的健康、平稳发展。

  七、本规定(暂行)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由自治区运管局报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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