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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青铜峡市工商局收取个体车辆管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3 生效日期: 2000-02-23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0]29号
青铜峡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工商局收取个体车辆管理费能否按税务部门定的收益额标准计算管理费的请示》(青价字[2000]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1994]92号)规定,你市工商局向个体运输户征收工商管理费应按其营运收益额的1%收取。是否参照税务部门测定的收益额计费,应由工商部门决定,但不能执行交通运管部门的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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