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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材局等五部门邢台市推行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06 生效日期: 1997-09-06
发布部门: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政字[1997]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建材局等五部门《关于邢台市推行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邢台市推行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根据《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实心粘土砖企业整顿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第三条 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全市《河北墙体材料生产资源证》的推行、审查、管理、监督工作,并在市粘土砖企业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下,负责全市实心粘土砖企业整顿工作。


    第四条 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申请《河北省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的必备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持有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必要的生产工艺装备、检测手段、技术力量和组织机构。


    第五条 申报、审批与发证程序。
  (一)申报
  各地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到所在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领取、填写《河北省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审批表》。尚未成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县、市、区,到当地建材主管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领取。
  (二)审查
  各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建材主管部门、土地管理理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后,按办证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墙体材料年产量,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三)复检
  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市建材、土管、乡镇企业、工商管理等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复检,并将复检达标企业报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四)抽查和发证
  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上报企业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颁发《河北省墙体材料生资质证》。


    第六条 对截止1998年5月1日仍未取得生产资质证的企业,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划批生产用地。对未取得生产资质证且继续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停产关闭处理,并由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对使用未取得生产资质证企业所生产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将不予返还墙改专项资金。


    第八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站要积极配合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工作,对使用未取得生产资质证的企业产品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


    第九条 取得生产资质证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调整产品结构,不断更新墙体材料种类。对积极改产的企业,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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