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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使城市公共交通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城建总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颁发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是服务于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纽带,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通过营运服务,努力为群众提供安全、方便、迅速、准点、舒适的乘车条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条 市公用局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主管部门,市汽车公司、电车公司是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市公用局负责公共交通的规划设计、车辆运行和服务管理,组织公共交通企业在市辖行政区范围内经营客运业务。
市城乡建委、公安、城建环保、交通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的线网、站点合理布局,对停车场(库)、回车线、保养场、宿舍等各项设施用地,统筹安排和建设,逐步使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同城市其它建设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根据城市道路状况,结合旧城区改造,在有计划地开辟一些干道、拓宽一些小街小巷的基础上,开辟一些新线。建筑施工和商业市场占道不得影响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行。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都要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行创造有利条件,逐步实行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和优先放行管理措施,有关部门要合理安排自行车行驶线路,早高峰时限制其他车辆通行,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能力。
第七条 公共交通站点,要根据道路条件和便于集散、转乘的情况设置。市区站点距离一般在五百米左右,郊区应按照沿线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集镇的分布,合理设置。市区起点站和乘车人数较多的集散站点,可设候车亭、廊和护栏,郊区起终点站可设候车室。起终点站的设施,规格要统一,线路站牌要有明显标志,标明全线站点、行车方向、本站站名和首末班车时间。公共交通车辆要有线路牌和腰牌。出租汽车要有出租标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交通设施都要爱护,不得毁坏、侵占、拆用,一经设成或设置,不得轻易改动。如因城市建设必须改动时,须经市公用局同意,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复原或移地另建。
第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客流情况,合理调整线网,有计划地开辟新线,尽量缩短乘客出行时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停止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行(违犯交通规则或出现交通肇事除外),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停运一天以上者,须经市公用局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如因临时停运,影响乘客出行,公共交通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尽早运行,可不承担经济责任。如因施工或线路被破坏、阻塞,造成电、汽车停运事故,造成的单位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共交通企业,要定期组织全市性的客流调查,掌握客流规律,不断调整线网,改进调度,提高车辆运行效率。
第十二条 乘客乘车要主动维护乘车秩序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电、汽车时须在站台或者靠近站牌的人行道上按顺序排队依次上车,先下后上,不得翻越栅栏抢上抢下,对老、幼、病、残、孕和抱小孩乘客应给予优先上车、让座的照顾。
(二)提倡文明乘车,不准拦车、扒车、挂车、追车、爬窗强行搭车、抛物打车;不准辱骂殴打司机、售票员;车辆中途故障、发生事故或火灾停驶时,要听从司机、售票员的指挥,不准擅自开门强行上下;到达终点时,必须全部下车,不准乘回头车。
(三)注意安全乘车,车箱内禁止编织衣物;头部和手臂不准伸出车外;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烂物品及其它危险品乘车;乘客携带易碎物品,应当妥善包扎管理,不得有碍其它乘客,物品损坏,由携带者自行负责。
(四)要爱护车辆设备,不准脚踏座席,不准占据和在座席上放置物品或躺卧。
(五)保持车箱卫生,不准吸烟、吐痰、乱扔瓜果皮核和纸屑等杂物。
不准向车外抛物。
(六)赤脯者、衣服严重油污者、醉酒者、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患者和无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
(七)不准在车内大声喧哗、打闹、斗殴、播放录象。
(八)行车中不准与司机谈话,非本车司机不准在驾驶室乘坐、上下。
(九)乘客在车内拾得钱款、物品,应交售票或调度室,不得自行处理。乘客在车内失落物品,可以向车辆调度室或司、售人员查询认领。
(十)乘客之间在车上发生争吵,售票员应予劝阻,导致伤害或乘客被盗等问题,应由乘客本人负责。
(十一)车上发生重大案件或其他紧急事情时,司、售人员可以决定将车越站直接开到公安司法部门、调度站或能处理问题的地方,乘客应积极支持,并主动协助维持秩序。
第十三条 乘客要按规定购买车票,并接受查验:
(一)乘客上车后,应主动购票或者出示月票。
(二)每一乘客可以携带一名身高不超过一米一十公分的儿童,免费乘车;超过一名的应购票。
(三)儿童集体乘车应按实际人数购票。
(四)越段超乘的,按超段数补票。
(五)无票乘车的,按该车次全程票价补票。
(六)使用废票乘车的,按该车次全程票价的一倍补票。
(七)使用过期月票的,自票面月份的次月一日起补票;冒用、涂改和私换月票上照片的,自当月一日起补票,补票办法均按所乘线路全程票价每日往返一次计价,补至发现日止,月票收回。
(八)拒绝司、售人员验票的,按无票乘车补票。
(九)车票限当日当次乘坐有效。但由乘务人员安排换乘的,所持车票继续有效。
(十)车票售出后,一律不予退票。
第十四条 每一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二十公斤的行李包裹,超重的应购同程票一张。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不断改进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调度员、司机、售票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讲究文明礼貌,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积极做好工作,主动热情为广大乘客服务。
(一)调度员要贯彻调度指令,执行调度规程,严格执行行车作业计划,准确合理地调动车辆。
(二)司机要模范遵守交通规则,严守行车纪律,服从指挥,安全准点运行,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坚持“三检”制度,爱护车辆。
(三)售票员要认真执行服务规程,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客,热情周到、耐心和蔼,有问必答,当好乘客向导。关心体贴乘客,执行“三勤”(勤疏导、勤售验票、勤宣传)、“四报”(报线路、报方向、报站名、报换车线路)、“五照顾”(老、弱、病、残、孕)的服务要求,听从调度指挥,和司机团结协作,保持车辆卫生。
(四)由公共交通企业造成的车辆停运,无故越站不停或其它损害乘客行为,主管部门要追究当事者直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共交通车辆设备、设施破坏和乘客、财物损失的,应由造成的单位或责任者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危害运行安全又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由市公用局负责对本办法解释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