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经)发[2000]67号
自治区长途电信传输局:
你局《关于银川传输物业有限公司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2000]宁传局字第026号)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宁价经发[1999]50号)的精神,结合一年来物业管理服务的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继续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银川传输物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经发[1999]34号)文件执行。
二、接到此批复后,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性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