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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7 生效日期: 2000-05-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0]61号

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各地、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区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创造其必要的发展条件,保证我区有线电视节目的转播、制作质量、播出效果、播出时间,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鉴于全区有线电视台(站)基本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入来源少,支出项目多,加之线路设备要更新及节目套数的增加,而资金明显不足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政府领导批示,并参照邻省区标准,决定适当调整我区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川市(含市区、郊区)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由现行每月每个终端9元调整为13元(包括转播中央电视台加密的四套节目的收视维护费每月每个终端3元);其他市、县(区)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由现行每月每个终端不高于9元调整为每月每个终端不高于10元,没有转播中央电视台四套加密节目的市、县(区),其收视维护费每月每个终端不高于9元,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二、对用于电视墙或产生广告效益和经营效益的营业终端,其收视维护费每月每个终端,银川市不超过25元;其他市、县(区)不超过2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三、宁夏有线电视台逆程播出股票信息服务费。新入网用户一次性交纳入网费300元;老用户一次性交纳转网费100元。凡接受宁夏有线电视台逆程信息服务的用户,每户每月交纳信息服务费40元。

  四、各地要加强电视接收的维修工作,实行承诺制,及时解决因线路接收不良出现的问题,以良好的服务,让居民满意。

  五、各有线电视台(站)收费前须凭《有线电视台(站)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违反收费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对在3月31日前已交上半年有线电视维护费的用户不再补收。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广电厅《关于我区有线电视收费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1998]26号)第二项中第一、三款的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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