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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试行银川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3 生效日期: 2000-05-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经)发[2000]96号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0]26号)文件精神,促进发展我区房地产市场,使房地产业成为拉动我区扩大内需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参考外省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银川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中心是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设立的为房产地产权利人提供交易活动、信息服务和代办房屋产权审查、登记的固定场所。凡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明文规定允许有关方面进行的房地产交易行为或发生其所有权、产权转移行为除外(包括①符合国家《拍卖法》规定且具备国家认可的拍卖市场资格的拍卖机构组织的房地产拍卖;②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的涉案房地产)。其他房地产交易活动须在交易中心内进行。

  二、房地产交易活动系指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行为。凡进入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房地产交易者均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交易服务费。

  三、房地产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要依法纳税,收费前应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应在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标准
  (一)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交换、继承等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房地产转让。
  ①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1.3%收取交易服务费,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对符合前述条件发生的房地产拍卖和法院审理的房地产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②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首次上市转让和实行房屋交换的,其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0.1%收取,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③房地产分割按双方认定的评估价的0.3%(交易中心对此项房产的评估不得收费)收取服务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④房屋继承、赠与、析产变更房屋产权权利人,每户收取服务费50元。
  ⑤新建商品房交易。新建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和商业用房。新建商品住宅按房屋销售价格的0.2%计收交易服务费;新建商业用房按销售价格的0.4%计收交易服务费;其中新建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按销售价格的0.1%计收交易服务费。
  (二)房地产租赁。
  房地产租赁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含以房屋、场地与他人联营)。
  出租房屋以年租金总额为基数,住宅按1%计收服务费;非住宅按2%计收服务费,所收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三)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产权)的方式向抵押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1、房地产抵押以抵押金额为基数,按以下标准累进收费:
  50万元(含50万)以下按0.2计收;100万元(含100万)以下按0.15%计收;500万元(含500万)以下按0.1%计收;500万元以上按0.05%计收。
  2、因典当需要认定房屋产权证真伪的,其服务费按以上标准计收。
  3、个人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每户收取服务费50元。
  4、抵押注销登记备案每件收取服务费30元。

  五、为减轻企业负担,对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到房地产权属变更转移的,除收取证件工本费外,免收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六、各地、市、县物价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上述各项收费标准,如已制定必须立即废止。

  七、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是一项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收费。本《通知》试行的有关规定、标准只适用于银川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其它市、县不得比照或参照执行。如发生此项业务,必须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
  本通知解释权属自治区物价局。
  以上规定自二000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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