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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区旅游价格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0 生效日期: 2000-04-2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局
发布文号: 宁价(检)发[2000]87号

各地、市、县(市、区)物价局、旅游局:
  国家计委、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旅游价格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0]282号),以下简称《检查通知》指出:近年以来,旅游逐渐成为新的消费热点,旅游业呈现出旺盛的发展势头,但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混乱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旅游从业单位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搞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消费者投诉举报增多,社会反映强烈。同时,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又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向旅游从业单位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消费者和旅游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妨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为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为旅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育创造条件,促进旅游消费快速增长,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决定在全国开展旅游价格检查。为了认真贯彻《检查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物价局、旅游局决定在全区开展一次旅游价格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所有旅游从业单位和旅游交通单位,以及对旅游从业单位征收费用的政府部门,自1999年1月1日以来所发生的价格和国家行政机关收费行为。
  检查的重点是:旅游景区各类门票、旅游交通运输票价、旅游景区内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明码标价规定情况;各类旅游宾馆、饭店、旅社的房费、餐饮、娱乐价格及服务费执行情况;各类旅行社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或与游客签订的旅游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地方政府、部门对旅游从业单位和消费者收费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1)违反规定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超出规定的差率水平;(2)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3)超过规定的范围加收报务费、提高服务费标准;(4)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5)采取虚高定价、虚假折扣等形式搞价格欺诈,牟取利益;(6)地方政府、部门超越权限制定加价加费措施,并通过旅游从业单位向消费者征收基金、附加费;超越权限向旅游从业单位收费等行为。

  二、检查的组织和方式
  由于旅游季节性强,各地旅游旺季不尽相同,针对这一特点,此次检查采取全区统一部署,各地组织实施,集中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旅游局共同部署,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自治区物价检查所负责。各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详见宁价(经)发[1999]143号文件)负责安排实施本地旅游价格检查工作,具体检查工作由物价检查所负责落实。5月1日至5月10日和9月20日至10月10日,即“五一”节、国庆节前后为全区统一的集中检查时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检查人员对各旅游景点、旅游从业单位,以及向旅游从业单位收费的政府部门执行价格和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为确保检查效果,在此期间,自治区物价局和旅游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重点旅游景点进行实地抽查。对面向旅游从业单位收费的政府部门的检查,各地可安排在“五一”节和国庆节之外的时间进行。各地在检查期间对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
  各地要加强对旅游市场价格的日常性监督检查,结合元旦、春节、学校寒暑假期间出现的旅游高峰,以及当地举办的各种活动,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三、检查的目标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的。在全国开展旅游价格检查,对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
  促进经济增长将起到积极作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旅游价格检查的重要意义,针对旅游市场价格的特点,与本地旅游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好本地的旅游价格检查工作。要通过对旅游价格的检查,达到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得到规范,价格违法行为得以查处,旅游者的不合理支出得到切实减少,旅游业得到进一步发展的目的。
  (二)依法检查,依法处理。旅游价格检查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国家计委有关价格政策规定,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制定的旅游价格政策等。对违反价格和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政策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要通过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介宣传旅游价格检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价格法规政策,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约束和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要向社会公布旅游价格举报电话,接受并及时处理游客关于旅游价格方面的投诉举报。对查出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
  (四)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旅游价格检查既要做到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又要在检查方面有所侧重。要重点检查处理旅游价格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旅游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价格欺诈、质价不符的问题,以及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旅游从业单位乱收费的行为。
  (五)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各地要抓住这次开展全区旅游价格检查的有利时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研究规范旅游价格秩序的监督机制,提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对策,真正使此次检查做到既治标又治本,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六)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各级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准接受吃请,不准收受礼物、纪念品,不准进行与检查无关的游览等,自觉维护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的形象。
  (七)注重整改,做好总结。对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除依法进行处理外,还要着重规范。提出整改建议,以确保检查效果。各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完成本地旅游价格检查工作后,要于10月20日前向自治区物价检查所报送总结报告,并抄送自治区旅游局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为直接了解重点市、县和旅游景点情况,重点市县及重点旅游景点(名单附后)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物价检查所。
附:重点市县及重点旅游景点名单
 附件:重点市、县及重点旅游景点名单
  重点市、县(3个):银川、青铜峡、中卫。
  重点旅游景区(点)(4个):沙湖风景名胜区、西夏陵风景名胜区、青铜峡108塔、沙坡头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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