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盐池县供暖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0 生效日期: 2000-11-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经)发[2000]105号

盐池县物价局:
  经县政府同意,你局《关于调整我县供暖收费标准的报告》(盐价字[2000]第3号)收悉。近年来你县供暖公司由于人员工资、煤价的上涨、管道陈旧维修费用增大,致使供暖成本上升亏损增加,造成运行困难。经研究,对你县供暖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由原按使用面积2.10元/平方米.月调整为按建筑面积1.90元/平方米.月;行政、事业单位用房按建筑面积由原2.50元/平方米.月调整为3.00元/平方米.月;企业、营业性用房按建筑面积由原3.00元/平方米.月调整为3.50元/平方米.月。

  二、供暖单位要积极扩大供暖规模,提高负荷率,降低费用水平,促进供暖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供暖单位必须按规定供暖期及时供暖,保证供暖质量,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C。

  四、供暖价格调整后,县物价部门和供热单位要耐心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不按规定时间供暖,擅自停暖及室内温度低于16C等问题,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价格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本批复自二000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