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经)发[2000]105号
盐池县物价局:
经县政府同意,你局《关于调整我县供暖收费标准的报告》(盐价字[2000]第3号)收悉。近年来你县供暖公司由于人员工资、煤价的上涨、管道陈旧维修费用增大,致使供暖成本上升亏损增加,造成运行困难。经研究,对你县供暖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由原按使用面积2.10元/平方米.月调整为按建筑面积1.90元/平方米.月;行政、事业单位用房按建筑面积由原2.50元/平方米.月调整为3.00元/平方米.月;企业、营业性用房按建筑面积由原3.00元/平方米.月调整为3.50元/平方米.月。
二、供暖单位要积极扩大供暖规模,提高负荷率,降低费用水平,促进供暖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供暖单位必须按规定供暖期及时供暖,保证供暖质量,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C。
四、供暖价格调整后,县物价部门和供热单位要耐心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不按规定时间供暖,擅自停暖及室内温度低于16C等问题,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价格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本批复自二000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