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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有线电视台点播歌曲节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6 生效日期: 2000-06-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经)发[2000]119号
宁夏广播电视厅:
  你厅《关于宁夏有线电视台申请电视点播歌曲节目收费标准的函》(宁广厅发(2000)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满足各界群众的要求,丰富业务文化生活,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服务,同意对自愿在宁夏有线电视台利用168信息电话点播电视节目及歌曲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点播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核定为每点播一首歌曲或一个短电视节目不超过30元,加字幕不超过50元。
  三、实行有偿服务后,宁夏有线电视台要保质保量为用户提供服务,不断开发新的服务内容。收费前应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四、本批复自二000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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