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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9 生效日期: 2000-05-19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0]120号

自治区教委、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中等专业学校:
  为适应全国普通高校远程异地无纸化招生录取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教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2000)5号)精神,决定对我区普通大中专及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普通高等院校(含高中中专)招生统考的考生,每人报名考试费由65元调整为80元(5门课);参加普通初中中专招生统考的考生,每人报名考试费由55元调整为70元(6门课);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考试费由100元调整为120元。所收报名考试费,各地招办应按有关规定比例上缴自治区普通招生办公室。

  二、普通大中专院校艺术类专业报名考试费由每人50元调整为60元;体育类专业报名考试费由每人40元调整为50元;外语口试费由每人20元调整为30元。

  三、各地招生部门不得向招生院校收取录取费。

  四、各地普通招生办公室是普通高校、中专学校报名考试费的执收部门。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0年普通高校、中专学校招生报名之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报名考务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1999)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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