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0]114号
自治区国家安全厅:
为了确保党政重要机关的通讯、办公自动化,以及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技术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综字(1999)1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区安装技术防范设备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防范设备成本费
单位:元
二、自治区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是此项收费的唯一执收单位,在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更换等方面均由其负责。除按上述规定收取设备成本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三、自治区国家安全厅要加强对全区涉外单位和场所安装防范设备的审核、审批工作。
四、自治区技术安全保卫办公室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对违反收费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