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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若干规定修正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01 生效日期: 1993-05-12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 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利用人防工程,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增强人防事 业自身发展的能力,促进本省人防工程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影响人防工程安全的;
  (二)未经人防部门批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
  (三)蓄意损毁、破坏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
  (四)出卖和泄露人防工程机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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