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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1 生效日期: 2000-07-2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0]161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有关厅局,各高等学校,西北第二民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电(2000)188号)精神,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在充分考虑我区群众实际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按照政府、办学者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从2000年秋季招生开始,适当调整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
  根据我区普通高校目前平均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并参照其他省区收费水平,我区普通高校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文科调整到2600元,理科调整到2800元,医学、外语、计算机、信息类调整到3000元。艺术类调整到3600元。民族预科班学费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高职即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专业的学费可根据专业的不同,每生每学年在3400-3600元限内自主确定。
  学费标准的调整仍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普通高校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年由300元调整到500元,新老学生实行同一标准。

  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师范、农林、体育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实行减收学费政策。学费标准为:南部山区八县农村户口的学生(不含国营农林牧场)按调整后学费标准的30%收取,其他学生按70%收取。减收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给予补贴。

  三、新的学费标准执行后,各高等学校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认真负责地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入学期间的经济负担问题,确保每一个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具体措施为:
  1、要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享受奖学金的人数不低于本校学生总数的15%。
  2、按学费收入的10%用于学生勤工助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同时学校还应对经济困难学生中的5%-10%的特别困难学生减免学费。要适当提高勤工助学补助标准,每所学校都应积极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通过勤工俭学获取一定费用的补贴。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学校要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提供学生信用贷款。
  4、应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新入学的大学生先办理入学手续,并解决好生活问题。然后再根据经核实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分别采取上述奖学金、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都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
  5、加强宣传,建立、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告知制度。高等学校在招生之前,必须通过印发招生简章等办法,向社会公布本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奖学金设立情况和本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资助办法。
  各校制定的有关减免学费,勤工助学和对困难学生补助的制度要报同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纳入物价、财政监管范围。

  四、各普通高等学校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未经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联合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及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各高等学校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以前文件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调整表
  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每生每学年
  现行  调整
  本.专科学费  理科  2200  2800  均含实习
  外语类  2500  3000  实验费
  计算机.信息类  2200  3000
  医学类  2300  3000
  艺术类  2800  3600
  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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