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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警告制度的职责要求 第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委宣传部负责对全省报刊,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级媒体在云南所办报刊新闻宣传的管理工作,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共同负责实施云南省范围内的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
第二条 按照文件的有关规定,省委宣传部对全省报刊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认定后,提出给予警告的正式书面意见,报经省委宣传部主管领导同意,由省新闻出版局发出《警告通知书》,并报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和省委宣传部备案。
第三条 省新闻出版局在行政管理中,对全省的报刊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可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省新闻出版局主管领导同意,直接发出《警告通知书》,同时向省委宣传部通报并备案,再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向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备案。
二、违纪违规的问题
三、警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五条 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发现管辖范围内的报刊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省新闻出版局要及时发出《警告通知书》,指出问题,提出警告。
第六条 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对违纪违规报刊提出警告意见后,该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在接到《警告通知书》10天内,向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报送书面检查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超过10天不报告处理意见的,省新闻出版局将发出第二次 《警告通知书》。
第七条 对受到首次警告后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警告的报刊,由省新闻出版局上报新闻出版署批准给予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该报刊的主管部门要撤换报刊总编(主编)、社长,给予有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对于受到停业整顿的报刊社,省委宣传部要会同省新闻出版局督促处罚工作的落实,包括是否已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必要处分,是否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认真验收该报刊的整改工作。
第九条 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报刊复刊后,如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出现严重导向错误,经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认定后,由省新闻出版局报请新闻出版署撤销该报刊的刊号。
第十条 对于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报刊,经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认定后,可由省新闻出版局上报新闻出版署批准给予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刊号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警告通知书》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由省新闻出版局根据新闻出版署的统一规定格式印制,主要包括违纪违规主要事实、查处依据、查处要求等。《警告通知书》由省新闻出版局下达给违纪违规报刊,并抄送违纪违规报刊 的主管、主办单位。
第十二条 省委宣传部门和省新闻出版局对违纪违规报刊实行警告的情况,以通报的形式在省委宣传部主办的《新闻阅评简报》上向全省新闻出版系统公布;同时,根据上报的有关警告备案材料,在中央宣传部新闻局主办的《内部通信》上向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公布。
第十三条 省新闻出版局对报刊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除发出《警告通知书》外,还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全省范围内的广播电视媒体、出版社、寻呼台、信息台等媒体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参照本制度,由党委宣传部门和相应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负责具体实施警告制度的职能部门,每逢双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情况,沟通信息,认真研究媒体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管理措施,形成管理合力。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