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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隆德县隆湖扶贫经济开发区供暖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1 生效日期: 2000-11-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0]236号

隆德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上报我县隆湖扶贫经济开发区供暖收费标准的报告》(隆价发[2000]2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供暖收费标准
  1、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1.70元/me2.月。
  2、行政、事业单位用房按建筑面积2.30元/me2.月。
  3、企业、营业性用房按建筑面积2.70元/me2.月。

  二、供暖期为当月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供暖期间及时供暖,保证供暖质量,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

  三、供暖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积极扩大供暖规模,提高负荷率,降低费用水平,对不按规定

时间供暖,擅自停暖及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等问题,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价格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本批复自二000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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