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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电信通信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国家经济建设的支柱产业,对保障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实施抢险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保证电力、通信线路安全畅通,严厉打击各种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公告如下:
一、破坏电力、电信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予以从重处罚。
二、破坏电力、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 118条、 119条、 124条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三、非法收购被盗的电力、电信设施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四、保护电力、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电力、电信部门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1、凡提供线索,对破获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
2、凡发现正在进行的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或电力、电信部门报案的;
3、凡为制止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不法行为做出贡献的。
希望全社会各界群众为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政党的供电、通信秩序而积极行动起来,配合公安机关同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的斗争,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贡献力量。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独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