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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营公路迎水桥至营盘水段是利用贷款修建的二级公路,全长78.11公里,总投资12384.05万元,建设资金采取全额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交通部、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通行费的规定》([88]交公路字28号)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精神,决定对过往石营公路迎水桥至营盘水段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具体收取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石营公路迎水桥至营盘水段车辆通行费是偿还贷款,用于公路维护、管理和收费机构正常开支的专项资金,具体收取工作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设站办理。
第二条 凡在石营公路迎水桥至营盘水段公路上通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大小客车、货车、摩托车、特种车、拖拉机以及靠自身动力行走的施工机械等,不分区内外、空重驶及使用性质,除本办法第 四条规定免收的以外,一律按照车辆类型计收通行费。
第三条 收取标准及核定计算方法。
一、客车10座以下,货车1吨以下(含1吨),按每次5元计收。
二、客车11--30座,货车1--3吨(含3吨),按每次10元计收。
三、客车31--50座,货车3--5吨(含5吨),按每次15元计收。
四、客车51--60座,货车5--8吨(含8吨),按每次25元计收。
五、客车61座以上,货车8--12吨(含12吨),按每次40元计收。
六、货车12吨以上,按每次60元计收。
七、各型摩托车每次按2元计收;2吨以下(含2吨)的小型拖拉机每次按3元计收;2吨以上的大中型拖拉机每次按6元计收;其他特种车辆及靠自身动力行驶的施工机械按照核定吨位的相应档次的货车标准计收。
八、频繁过往车辆,可按月交纳通行费。月票标准为:汽车每吨每月30元,拖拉机每吨每月10元。
第四条 下列车辆免收通行费: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公安部门执行任务的警车、囚车、医院的救护车、殡葬车。
二、挂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牌照的车辆。
三、执行防洪、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者外,不按标准交通行费强行通过者,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收费站(点)的规定》除令其按相应标准补交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不超过应交费额五倍以下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通行费收费期限。
根据贷款额度和车流量情况,经测算,核定石营公路迎水桥至营盘水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为10年,自2000年12月15日至2010年12月16日止。收费期满,即停止收费,转入正常养护。
第七条 通行费征收站设在甘塘镇(石营公路K351+500)处,只设一处收费站。收取通行费须到自治区物价部门办理《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在收费站明显处公布收费标准,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所收资金由自治区交通厅统一核算、管理,属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罚款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收入凭证;罚没收入上缴自治区财政厅。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15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
200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