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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迎水桥至闫地拉图战备公路收取治沙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6 生效日期: 2001-03-10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1]48号

中卫县人民政府:
  为筹集迎闫战备公路正常养护资金,确保公路畅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示,现就中卫县迎水桥至闫地拉图战备公路收取治沙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沙费由中卫县交通局设站收取,所收费用全部用于公路两旁的草方格固沙、绿化、人工清沙等工作。

  二、凡在迎水桥至闫地拉图战备公路通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大小客车、货车、摩托车、特种车、拖拉机以及靠自身动力行走的施工机械,一律按核定的载重吨位计收治沙费。

  三、收取标准为每吨每次1.5元。货车按核定载重吨位计算,客车按核定载客座位数,每10座折合1吨,不足10座的小客车按1吨计算,特种车辆和靠自身动力行走的施工机械按自重吨位计算,两轮、三轮、轻骑摩托车每次收费1元。

  四、下列车辆免收治沙费: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公安部门执行任务的警车、囚车、医院的救护车、殡葬车。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持有团以上证明的调防、拉练结队行驶的车辆。
  (三)防洪、抢险、救灾的车辆。

  五、收费前需到自治区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资金纳入中卫县财政预算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收费期限暂定为五年。

  七、本通知自二00一年三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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