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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3 生效日期: 2001-04-03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1]71号

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函》(宁建设函字[2000]47号)收悉。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参照外省区收费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现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受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建设厅确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施工图设计中的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工艺、水文、地质、概算等内容进行审查时,实行有偿服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二、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1)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

  四、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或设计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复查费用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审查机构须持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经营服务类《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依法纳税。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并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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