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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4 生效日期: 2001-04-2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1]74号
自治区公安厅: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管理,预防伪造驾驶证行为,公安部要求在全国启用驾驶证防伪膜,驾驶证防伪膜的启用,加大了机动车驾驶证的制作成本,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区机动车驾驶证收费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证收费标准
  1、机动车驾驶证由现行的每证5元调整为每证10元;
  2、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由现行的每证3元调整为每证5元。
  二、收费标准调整后,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收入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实行明码标价,以增加收费的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本批复自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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