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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河北衡水分行关于《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5 生效日期: 1998-06-2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河北衡水分行
发布文号:

    为规范保险市场行为,加强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造福全市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已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保险个人代理人展业行为予以公告:
  一、保险个人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二、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者,必须与保险公司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书》,持有所代理保险公司核发的《展业证书》,并报经其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核准,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个人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三、保险个人代理人开展业务必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出示《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被聘用保险公司发放的《上岗证》。没有以上“二证”的不得办理保险业务,违者从严处理。

  四、保险个人代理人的代理业务范围只能是按照《展业证书》中的代理险种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和代理收取保险费,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不得签发保险单。

  五、保险个人代理人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守则,不得向他人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资料,不得扰乱居民、单位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六、保险代理人必须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跨区域展业,也不得为在行政辖区外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七、保险个人代理人要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公平竞争。不得引诱、强迫、限制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和作不正确的误导性宣传等行为,发现违规者,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均要设立公开监督电话。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分行的公开监督电话是2022701。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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