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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分类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3 生效日期: 1998-07-03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1998]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的责任,健全运行机制,做到上下衔接、左右协调、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确保我市再就业工程取得明显成效,现就各级各部门职责通知如下:
  一、企业责任
  1、经济效益较好的优势企业,主要靠企业内部消化,力争做到职工分流不离厂、下岗不回家;“两停一亏”企业,要担承本企业下岗职工40% 以上的分流安置任务,要组织下岗职工从事各种劳务,开展生产自救或组织起来就业;其他企业要承担本企业下岗职上50% 以上的分流安置任务。
  2、建好再就业服务中心,对本企业下岗职工实行托管。
  3、加强本单位下岗职工管理,建立个人台帐,按规定做好发放《下岗待工证》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下岗职工变动情况。
  4、对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和转岗培训,认真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企业主管部门责任
  1、对“两停一亏”企业下岗职工,承担在本行业内调剂安置10%的再就业任务。
  2、设立专门或指定专门机构协调、管理本系统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破产企业职工进行托管。
  3、对本行业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负责分流安置50% ;对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负责分流安置20%。
  4、认真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下岗职工职业指导,统筹安排本行业下岗职工的转岗培训工作。
  5、建立本行业下岗职工台帐,按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本行业下岗职工变动情况。

  三、县(市)、区责任
  1、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做好县(市)、区属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率达到70% 。
  2、市内各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把发展区街经济作为安置下岗失业职工的一条重要渠道,全力配合政府做好下岗失业职工的安置。每年要通过发展社区服务,兴办再就业市场和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职工4000人(包括不充分就业和非正规就业)。
  3、对因企业破产而失业的职工,20% 由户口所在地的区、街、居委会通过发展社区服务业、引导自谋职业进行安置。
  4、认真筹措县(市)、区再就业资金,保证各筹措渠道资金足额到位。
  5、加强对下岗失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再就业工作指导,保持社会稳定,对因工作失误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任
  1、承担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做好下岗失业职工的社会调剂安置工作,对破产企业的失业职工,负责分流安置30% ;对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负责分流安置80% 。对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负责面向社会调剂安置30%。
  3、负责规划、组建、管理、再就业服务中心。
  4、搞好下岗失业职工职业指导,定期汇总和发布下岗失业职工信息和用工信息。每年要通过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发展劳服企业安置下岗失业职工8000人以上。
  5、认真抓好下岗失业职工的转岗转业培训。每年培训下岗失业职工1万人以上,确保下岗失业职工培训后的再就业率达到70% 以上。
  6、定期向党委、政府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领导小组报告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配合新闻部门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宣传工作。

  五、财政部门责任
  1 、按规定筹措好再就业资金。今后三年,全市要筹集再就业资金2亿元以上。
  2、抓好再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与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再就业资金使用实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六、计划部门责任
  1、要统筹考虑增长速度、企业改革力度、社会承受能力,研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2、将再就业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在安排投资计划、调整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中,把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作为规划设计的重要目标。

  七、经贸部门责任
  1、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困难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选配好企业经营者。
  2、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摸清困难企业情况,分类排队,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一批素质好、产品有市场的困难企业解决生产经营环节上的具体问题。
  3、积极指导工业企业的再就业工作,组织和协调兼并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工作。

  八、教育部门责任
  负责做好下岗失业职工再教育工作,组织大专院校、职业中学承担部分下岗职工免费培训任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每年要有计划地招收下岗失业职工进入经教育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优惠为较为年轻的下岗失业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正规的学历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经过严格考核后,有的可取得学历,有的使职业技能得到提高,缓解就业压力,提高劳动者素质。

  九、人事部门责任
  1、充分利用人才市场,协助有关部门,为困难企业调剂、充实科技、管理人员。
  2、负责清理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农民工工作。全市每年要清退1000人以上,三年全部清退,腾出岗位安置下岗失业职工。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任
  1、对持有《下岗待工证》或《失业职工保险手册》从事个体经营或私营经济的下岗失业职工,落实好有关优惠政策。
  2、负责各类集贸市场拿出10一30% 的摊位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全市每年安置3000人,其中市区2000人。
  3、组织个体劳动者协会、个体工商户结对帮扶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
  4、按规定征缴有关再就业资金。

  十一、国税、地税部门责任
  1、对招用下岗失业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和持有《下岗待工证》或《失业职工保险手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职工,落实好有关税收支持政策。
  2、按规定征缴有关再就业资金。

  十二、工会组织责任
  1、兴办开发性和以再就业为目的的经济实体,扶持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
  2、充分利用工会自身开办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家政服务公司和兴办消费者合作社,开展职业介绍工作。每年要指导帮助1000名下岗职工再就业。

  十三、妇联组织责任
  及时掌握下岗女工的情况,充分发挥下岗女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开展职业介绍工作。每年要指导帮助500名女工再就业。

  十四、团委责任
  积极开展下岗青工创业活动,通过宣传、教育、引导、鼓励下岗青工、待业青年树立新的就业观念、竟争意识和自立信念,增强寻求新的就业岗位的能力。

  十五、银行部门责任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经营有效益的困难企业,经同级经贸、财政和开户行共同考察确认后,开户行应给予一定的生产启动资金贷款,帮助企业恢复生产。
  2、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征缴再就业资金。

  十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破产企业财产处理工作;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规定,从破产财产处理所得中拨付职工安置费。

  十六、公安部门责任
  1、指导并协助困难企业做好维护生产秩序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卫工作。
  2、参与因职工生活困难、就业引发的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
  3、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十八、农业、林业、牧业、水利部门责任
  1、根据当地可开发利用的荒山、荒地和水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开发性再就业工作的规划、方案、措施,经政府批准后,协调组织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实施。
  2、为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庭院经济等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十九、外经贸部门责任
  1、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劳务输出计划及有关优惠政策。
  2、拓宽国外劳务市场,逐年输出一部分企业下岗失业职工。

  二十、新闻部门责任
  1 、负责制定宣传再就业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落实。
  2、教育引导企业下岗失业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市场意识,依靠自身力量,战胜困难,实现再就业。
  3、宣传推广企业下岗失业职工转变观念、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实现再就业的先进典型经验。

  二十一、信访部门责任
  1、及时掌握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的思想动态,通过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
  2、接待并妥善处理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的来信、来访。
  3、对因职工就业引发的突发事件作好预案,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

  二十二、民政部门责任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镇居民实行救助,通过加强社区建设,发展社区服务事业,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

  二十三、粮食部门责任
  1、制定并落实保证特困职工家庭粮油供应的优惠政策。
  2、负责做好本系统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二十四、邮电、电力、保险、烟草等优势部门责任
  发挥行业特点,积极扩展新的就业岗位,创办临时性就业岗位,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
  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事关改革成败、社会稳定,各级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切实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一定要抓总揽、负总责,坚持稳中求进,围绕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认真谋划,精心安排,抓好落实,全力推进。各有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各自的再就业任务目标。市政府已将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列为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考核办搞好进度督查和年度考核,并及时通报。对完成任务好的要表彰,差的要批评,由于工作不力而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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