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0)70号
为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人员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招用、聘用保安人员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必须遵守《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昆明市保安组织和保安员管理暂行规定》。
二、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的保安服务组织及其保安人员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三、需要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经公安机关考核取得任职资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保安人数在5人以上;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星级宾馆饭店、物业小区、建材市场和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必须设立内部保安组织或到保安公司聘用保安员进行守护。
五、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审核,报省公安厅批准;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报市公安局批准方可设立。 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自行组建。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立保安组织的单位,要在30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完善有关手续,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必须按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派驻保安服务,原保安服务组织一律撤销(已设立保安服务组织的宾馆饭店,其附属娱乐场所未对外承包的暂不派驻),具体要求如下:
1、凡经营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娱乐服务场所,派驻保安员不得少于8名。
2、凡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娱乐场所,派驻保安员不得少于5名。
3、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娱乐服务场所,派驻保安员不得少于2名;经营面积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情况一般或较集中的娱乐服务场所,可由当地派出所统一组织派驻,以5至6家为一组,聘请4至6名派驻保安。
4、未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市县(区),可跨区聘请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跨区聘请的保安队伍必须同时接受服务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管理,对派往娱乐场所的保安员要实行定期换岗、定期轮训。
八、内部保安组织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保安服务。
九、被招用的保安人员必须经昆明市公安局保安学校进行岗前培训,经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全市统一的合格证后方准上岗执勤。
十、在岗保安人员的培训可由县级公安机关组织,培训收费严格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
十一、未经公安机关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培训保安人员。
十二、保安服务组织禁止经营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禁止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严禁指使保安人员从事非法活动。
十三、保安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
1、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辱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3、敲诈勒索财物;
4、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5、罚款或者没收财物;
6、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和财物;
7、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8、为客户或者本单位提供催款逼债等非法服务。
9、充当私人保镖和打手。
十四、保安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上岗证。
十五、保安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本人或保护目标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使用保安器械予以制止;在非上岗时间,保安员不得穿着制式服装和配带保安器械。
十六、在本市范围内的保安组织、保安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在对保安组织和个人的工作情况进行例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昆明市公安局保安联防督察证”。
十七、各级公安机关和保安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保安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十八、保安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昆明市保安组织和保安员管理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举报电话:3548433(白天)3553133(夜间)
特此通告
200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