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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纠正贺兰县物价局、财政局越权批复县水暖公司收取供暖基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5 生效日期: 2001-06-25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检发[2001]124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群众举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派检查组对贺兰县水暖公司在自来水水价上加收供暖基金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中发现贺兰县物价局、财政局在批复县水暖公司收取供暖基金时,有越权违纪行为。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贺兰县物价局、财政局2000年9月11日下发《关于收取供暖基金的批复》(贺价发[2000]12号),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的第  条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意见》(宁党发[1997]25号)中的第三条“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审批权限。……向企业收取基金必须按规定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初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复审后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定。属越权违纪行为,须立即纠正。为严肃纪律,整顿和规范我区价格秩序,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经研究决定;对贺兰县物价局、财政局的违纪行为提出通报批评,其擅自越权下发的贺价发(2000)12号文件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县水暖公司依据上述违规文件收取的所谓“供暖基金”,由自治区物价检查所依据对乱收费和变相涨价处罚法规予以处罚。
  今后,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并以此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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