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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2 生效日期: 2001-01-22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1)8号
保山地区行政公署:
  根据国函(2000)137号文件,国务院同意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保山地区和县级保山市,设立地级保山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隆阳区。
  二、保山市设立隆阳区,以原县级保山市的行政区域为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上巷街。
  三、保山市辖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昌宁县和新设立的隆阳区。
  四、保山市各类机构要结合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
  请认真做好撤地设市的有关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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