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1)8号
保山地区行政公署:
根据国函(2000)137号文件,国务院同意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保山地区和县级保山市,设立地级保山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隆阳区。
二、保山市设立隆阳区,以原县级保山市的行政区域为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上巷街。
三、保山市辖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昌宁县和新设立的隆阳区。
四、保山市各类机构要结合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
请认真做好撤地设市的有关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