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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守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地遵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条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宪法、法律和法规,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工作,切实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专职委员要专心致志地从事常委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兼职委员要尽职尽责,保证用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从事人大工作。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条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无故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要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六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根据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做好审议准备。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七条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程序性规定。当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通过表决程序表明态度不在此限。
第八条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应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要密切同人大代表和群众的联系,每年抽出一定时间到原选举单位联系省人大代表,并尽可能地联系当地的人大代表和群众,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应当按照分工,积极参与和联系有关委员会的工作,遵守有关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勤政,克已奉公,自觉接受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要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