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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系统召开全区性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30 生效日期: 2001-11-30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1]206号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政府系统召开全区性会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11月30日
  

自治区政府系统召开全区性会议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把各类会议精简下来,进一步规范全区性会议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几项规定》(宁政发[2001]10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审批原则
  (一)坚持精简、高效、节俭、务实的原则,凡无明确目的又无实质内容的会议,坚决不开;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凡能在小范围内传达部署工作的,不再召开大会;凡能用文件、电报、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传达、布置的工作,不再专门召开会议;凡各部门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或业务对口部门部署工作的会议,不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召开,也不邀请自治区领导参加。
  (二)自治区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和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由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业务会议,一般只开到市县一级,会期不超过2天。
  (三)严格控制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各部门需经政府批准召开的全区性业务会议,原则上一年一次,并要严格控制与会人员和工作人员。
  (四)各部门召开的一般性专业会议,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提高这类会议的规格,不得要求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会议通知。

  二、会议报批程序
  (一)自治区政府系统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和总量控制。各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将下年度拟召开的全区性会议计划,按照要求填表(见附表1<略>)后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指定综合督查处承办),由政府办公厅汇总审核后,提出全年全区性会议总量控制意见,经自治区政府常务舍研究批准后,下发各部门按计划执行。凡没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除特殊情况需报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可以召开外,不予召开。
  (二)对列入计划管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前15天,将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会议时间和地点等按照要求填表(见附表2<略>)后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指定综合督查处承办),由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并下发会议通知。任何单位不得违反程序报批会议。
  (三)各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召开的计划外会议,要说明理由并按规定报政府办公厅审核呈批,不得将计划外会议请示直接报分管领导审批。如遇特殊情况,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政府办公厅下发会议通知。

  三、会议审批权限
  (一)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由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主席、常务副主席审批或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需经政府批准由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业务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提出建议,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主席、分管副主席审批。
  (三)各部门召开的一般性专业会议,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备案。

  四、公务工作和会议经费
  (一)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会议通知,属综合性会议,会务工作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属专项工作会议,会务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承办。
  (二)自治区财政厅凭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的会议通知,按照有关规定及会议预算核拨经费;各部门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会议经费由财政厅年初核定到部门预算中,一次性包干使用,不再单独核拨。

  五、其它事项
  (一)除自治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重要会议外,经批准由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业务会议,只安排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会议,政府其他领导一般不再出席。
  (二)凡违反会议审批制度而召开的会议,要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全区性会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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