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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街头算命相面等封建迷信活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6-14 生效日期: 1991-06-14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维护社会秩序,加强我市治安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二、禁止任何人在大街小巷从事算命、占卜、相面、看手相等封建信活动。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

  三、本着单位包职工、街道包居民的原则,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都要教育本单位的职工和本辖区的居民不得宣传、从事、参与上述封建迷信活动。

  四、各单位要把取缔上述封建迷信活动纳入“门前三包”管理内容,一经发现本包区内有从事、参与上述活动者,应及时制止、取缔。对不服管理者,报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五、公安部门对本通告公布实施后仍参与上述封建迷信活动的,可视其情节处以5至20元罚款;对从事上述封建迷信活动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20至100元罚款;对扰乱社会秩序、骗取财物、影响恶劣以及侮辱、威胁、殴打公务人员行使管理职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200元罚款或15日拘留处罚;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凡残疾人、未成年人从事上述封建迷信活动的,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后,应责成其扶养人、监护人严加看管。对非本市居民,由公安、民政部门负责收容、遣送。

  七、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讼。

  八、本通告由市城管委、公安局、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城管委负责组织、协调本通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宜。市公安局、民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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