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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农产品成本专项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4 生效日期: 2001-12-14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成发[2001]229号

各调查市、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做好农产品成本专项调查工作,确保调查的代表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规范调查制度,以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专项调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372号)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项目。全国统一开展的专项调查工作有农户种植意向调查、农户购买农资调查、农户存粮调查和农户售粮调查四项(具体调查表格另发),每年定期调查一次。自治区和各地可结合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和价格工作需要,开展其它专项调查。

  二、调查内容。农户种植意向调查主要调查农户上年实际种植和本年预计种植的各种主要农作物面积变化情况。其中小麦包括冬小麦和春小麦。农户购买农资调查主要调查农户上年实际购买和本年预计购买以及本年一季度己经购买的各种主要农业生产资料数量及支出金额变化情况。农户存粮调查主要调查农户在一个粮食年度内(上年4月1日--本年3月31日)的粮食产量,出售粮食数量、渠道和收入,自食自用粮食数量,以及当前存粮数量和预计可出售余粮量变化情况。农户售粮调查主要调查农户在一个调查时期内(当年新粮上市起至8月31日止)销售当年生产的夏粮的数量、渠道、价格和收入情况。

  三、汇总上报。各调查市、县、区物价局将各专项调查报表和分析材料上报自治区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队的时间分别为:农户种植意向调查于每年1月1日前上报;农户存粮调查、农户购买农资调查于每年4月5日前上报;农户售粮调查于每9月10日前上报。
  各调查市、县、区物价局要深入农调户调查,保持调查样本的代表性,准确理解指标的涵义,规范填报调查数据,保证调查数据的质量,并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汇总数据、分户数据和分析材料。

  四、调查户要求。各专项调查的调查户应主要为常规调查户,不够调查要求户数的应主要选择一般农户(即经营土地面积较小的家庭承包经营户)进行调查,如果调查规模经营农户的情况,应将其数据单独汇总上报。要保持专项调查户的稳定,以保证调查资料的可比性。

  五、调查报告。在深入调查和保证数据准确性、代表性和时效性的基础上,要把提高调查报告质量作为工作重点,下大力气抓好对调查资料的分析利用,努力撰写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对策的高质量的调查报告,更好地为经济工作、农村工作和价格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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