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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关计划和经济管理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7-09 生效日期: 1991-07-09
发布部门: 吉林省计划经济发展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促进全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根据现行计划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出如下规定:   一、对通过联合、兼并、参股控股、划转等形式,实现资产经营一体化的企业和建立的企业集团,计划管理渠道要做相应变动,其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能源、物资供应、产品生产计划,以及新产品开发计划,经重新核定后,按企业和集团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或地区下达,直接对一体化的企业和集团实体部分一个户头,并优先支持其改组改造。
  二、对经过批准的较大的企业联合体,计划渠道不变,但为促进其发展,对联合体的主体厂在原材料、能源和资金供应紧张的情况下,要优先安排、积极扶持,以增强其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
  三、对通过兼并、划转、参股控股、组建企业集团的方式,进行改组改造的企业或集团,其中长期技术改造规划,由企业或集团负责组织制定,省计经委和主管厅局要积极支持企业群体改造。属于省管的企业集团或较大的改组改造项目,在规划上报、审批上只对企业或集团一个户头。改造规划经省批准后,规划内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以及自筹投资资金来源,仍按现行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原则上不准搞规划外项目。
  四、要把企业集团的发展,纳入行业规划中长期规划,综合考虑生产力布局,进行全面平衡。
  五、省计经委积极支持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调整,从计划管理上加强指导和协调工作。对企业集团发展中遇到的跨地区、跨行业的计划和经济管理方面的问题,省计经委积极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沟通和解决。对全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新出现的问题,凡涉及计划经济管理方面的变动,根据需要和可能,省计经委将协调有关部门,随时予以调整,以保证企业的优化重组和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
  六、凡给大中型企业的倾斜政策,大中型企业集团也应享受。同时,对大型企业集团还要适当放权。对在全省国民经济中占有主要地位和有发展前途的大型企业集团,可在省实行经济计划单列。
  七、停产、半停产企业,亏损、微利企业与大中型骨干企业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后,要保持大中型骨干企业资信等级一至三年,特殊情况的最长不超过五年。不影响主体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不影响企业管理升级。
吉林省计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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