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1]54号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卫生城市,为我市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
二、凡我市入城道口处设有冲洗站的,所有机动车辆须经冲洗后方可入城。但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警车辆、消防车辆、工程救险车辆、救护车辆、邮政车辆、道路维修车辆和殡葬车辆除外。
三、入城机动车辆冲洗实行有偿服务。经冲洗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均应按规定缴纳冲洗费,冲洗费具体标准由市城管委会同市物价局核定。
四、各入城的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员及乘客均应服从冲洗站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按规定冲洗机动车辆,不得拒绝、阻挠、妨碍入城机动车辆的冲洗工作。
五、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我市入城机动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入城机动车辆的冲洗、监督、管理工作。
六、本通告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