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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西部办、林业局关于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6 生效日期: 2002-03-06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2]19号

固原行署,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自治区计委、西部办、林业局《关于2D02年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互切实做好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地完成2002年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2002年3月6日
  

自治区计委、西部办、林业局关于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宁夏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任务
  2002年国家安排我区退耕还林及荒山荒地造林计划任务180万亩,其中退耕地造林种草(以下简称退耕) 80万亩,“退一还二”荒山荒地造林种草(以下简称荒山造林)100万亩。分县安排计划为:彭阳县退耕14.5万亩,荒山造林12万亩;固原县退耕10.5万亩,荒山造林10万亩;西吉县退耕13万亩,荒山造林9万亩;泾源县退耕3万亩,荒山造林3万亩。隆德县退耕2.5万亩,荒山造林2.5万亩;海原县追耕11万亩。荒山荒沙造林15万亩;同心县退耕10万亩,荒山荒沙造林23万亩(含红寺堡管委会荒山荒沙造林6万亩);盐池县退耕12万亩,荒山荒沙造林19万亩,灵武市退耕1.5万亩,荒山荒沙造林3万亩;中卫县退耕1万亩,荒山荒沙造林2.5万亩;陶乐县退耕0.5万亩,荒山荒沙造林1万亩;银川郊区退耕0.5万亩。

  二、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安排的原则
  (一)坚持巩固提高退耕还林成果的原则。2002年首先要做好前两年退耕还林的补值和抚育管护工作,保质保量完成2002年工程任务。
  (二)坚持“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彭阳、固原、西吉、隆德、泾源五县继续扩大大盘山水源涵养林区的规模和范围,立足于建设六盘山大生态区;海原、同心、盐池三县要以严重风沙区治理为重点,大力营造以灌为主、灌草结合的防风固沙林。同时逐步在其余各县开展试点。
  (三)坚持生态优先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土石山区和黄土丘陵区以治理水土流失为目标,主要安排陡坡地退耕。在北都风沙区以治理沙漠化土地为目标,主要安排重点风沙区退耕还林还草。在山脊梁峁、陡坡地、水库周围重点水土流失区和严重风沙区等区域全部还生态林。要因地制宜安排树种、草种,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生态林和经济林认定标准(修改稿)》,北部干旱区要立足抗旱,增加抗旱灌草植被。经济林安排在立地条件相对较好的缓坡地带,比例不得超过20%。
  (四)坚持以流域为单元,集中连片规模治理的原则。要解决好生态和生计的关系,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坚持同农田基本建设相结合,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根据不同地域耕地状况,留好基本口粮田并配套搞好农田基本建设,推广林草结合模式,增加林草结合的面积。真正做到“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五)坚决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退耕还林还草的方针政策。按政策规定及时兑现补助粮款,及时发放林草权属证书,认真执行农民土地承包政策,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责权利结合,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坚决做到不搞平均主义,不搞退大户,不搞全退户,不退集体耕地。
  (六)坚持“退一还二还三”的原则。退耕农户除负责保质保量完成退耕地造林种草外,还要承担退耕面积2-3倍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任务,造林种苗费由国家安排补助。要组织广大农户加强林木的抚育管护和病虫鼠害的防治。

  三、退耕还林工程类型区划分及林草配置模式
  (一)类型区划分
  1.半阴湿土石质山区。六盘山外围地区的泾源县、隆德县和彭阳县西部、固原县南部、西吉县东北部、海原县南部,主要以营造针阔混交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为主,在立地条件好的缓坡地适当营造经济林。主要林草种类:落叶松、油松、云杉、栎类、桦类、桑树、核桃、杏树、花椒、沙棘、紫花苜蓿、红豆草等。
  2.半干旱黄土丘陵沟壑区。包括彭阳县东南部、固原县东部、西吉县中南部,主要以营造水土保持林为主,兼顾生态经济林。主要林草种类:山杏、仁用杏、肉用杏、花椒、梨、沙棘、柠条、杞柳、山桃、河北杨、刺槐、紫花苜蓿、红豆草、沙打旺等。
  3.干旱黄土丘陵区。包括彭阳县北部、固原县北部、西吉县西部、海原县中部、同心、盐池县南部。造林种草主要以生态灌草为主,林草种类为:柠条、毛条、沙棘、山桃、山杏、杞柳、紫花苜蓿等。
  4.干旱风沙区。包括海原县北部、同心县和盐池县及红寺堡开发区。造林种草主要以柠条、紫花苜蓿为主。
  5.黄河滩湿地保护区。主要以银川郊区为主,主要造林树种樟河柳、苏柳、红柳、沙枣、紫穗槐。
  (二)林草配置模式
  1.针阔混交型水源涵养林模式:在土石质山区选择落叶松、油松、青海云杉、辽东栎、桦树、沙棘等树种采用反坡带子田和鱼鳞坑整地方法,进行块状或带状针阔混交,并实行封山育林。
  2.水保防护林模式:半干旱黄土丘陵区选择山杏、山桃、仁用杏、花椒等树种与沙棘、柠条等灌木树种,采用以隔坡水平沟为主的整地方法进行行间混交,并在林地周边栽种沙棘等灌木树种进行生物围护。在侵蚀沟种植刺槐、臭椿、河北杨等树种封育治理。
  3.灌木生态型模式:在半干旱、干旱黄土丘陵区的山坡上部梁峁顶部选择沙棘、柠条、山桃、杞柳等树种,采用反坡带子田、鱼鳞坑等整地方法,加大灌木的营造比重,在增加植被的同时,缓解农民烧柴问题。
  4.林草结合型配置模式:在干旱、半干旱黄土丘陵区、风沙区要做到灌草结合。在条件好的地段种草,必须配置30%的地埂防护林和草场防护林。
  5.林药、林菜结合型模式:在水土流失较轻、水肥条件较好的退耕造林地,要根据市场的需求、农民的经营能力,在林间种植党参、柴胡、黄芪等中药材和黄花菜等作物。
  各地可以结合县情选择以上林草配置模式。

  四、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主要政策、办法
  (一)按照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5年的标准,确定每退耕地1亩每年补助原粮200斤(具体品种比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年情况确定)。调运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不得分摊转嫁到农民身上。要确保粮食质量,不得发放陈化粮,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折算成现金发放。每亩20元的生活补助费,按退耕面积直接兑付到农户。
  (二)按照国家提供的每亩50元种苗费补助标准,由各县林业局按照规划设计,与退耕户签定供苗合同,统一供苗,并确保苗木质量。
  (三)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草、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责权利紧密结合,由乡级人民政府与农户签定退耕还林草合同,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继续承包。
  (四)严格按分配计划任务进行,不得擅自扩大退耕面积,不得在基本农田和山区的平地、水浇地安排退耕。对擅自安排的退耕面积和不符合国家规定在水浇地、平地基本农田安排的退耕地一律不补助粮款。

  五、主要保障措施
  (一)建立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地(市)、县(区)政府负全责的目标责任制。对退耕还林还草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地(市)、县(区)、乡(镇)政府要层层落实退耕还林草工程的目标和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状,一把手负全责,每个项目区都要确定责任人。要做到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规模退耕、统一整地栽植、统一封山管护、统一检查验收、分户经营管理。
  2.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按照职能划分,退耕还林还草办公室统一设在林业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工作。各级计委要做好退耕还林草与其它生态项目的平衡衔接,防止重复安排。
  (二)强化项目管理,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1.严格工程建设程序。各县要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并分户建卡,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楚、资料可靠、图文表齐全、设计与实地相符。县级实施方案(合作业设计)要经专家论证和县级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计委共同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不得动工实施,一经审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确需变更必须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计委批准后执行。
  2.建立区、地、县三级工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退耕还林草工程建设进度、质量的监督管理。自治区计委、西部办要组织稽查和检查,自治区林业局设立专门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管理办法和总体规划设计及实施方案对退耕还林草工程进行指导、检查、核查等监督管理;固原行署和吴忠市要组织派出监理人员,按照作业设计、实施方案、有关技术标准、规程、监理办法和监理协议对各县的工程进度、质量进行项目监理;各县要组织工程乡镇按照作业设计和实施方案逐级落实,加强指导、检查,确保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有序地实施。
  3.严格执行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和奖罚制度。2001年9月国家林业局正式颁布了《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各县要结合检查验收,认真贯彻执行。检查验收要按自治区林业局制定的《宁夏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检查验收办法》执行。县、乡政府要在春季造林结束后对整地栽植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验收,于每年七月底按检查验收结果,对达标者先兑现补助粮食50%,对质量不合格者要在雨季、秋季进行整修补植、补播。每年10月份县、乡组织自查验收,形成书面自查验收报告,报送自治区林业局,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核查验收,并将核查结果分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并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按核定的合格面积组织兑现剩余补助粮食、现金。
  对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自治区给予表彰奖励。凡没有完成计划任务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对出现毁林毁草和弄虚作假、贪污、克扣、截留、挪用粮食、苗木费和生活费现金补助的,要坚决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4.实行惩戒制度。对当年未完成造林种草任务或成活率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县,给予黄牌警告,并责成本县自筹资金限期补种;第二年仍完不成任务或成活率、保存率达不到标准的不再安排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三)抓好种苗基础建设,确保良种壮苗的供应
  各县要切实组织做好采种和苗木生产、调剂、调运和供应工作,凡为退耕还林还草供应的种苗,必须具有产地标签、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病虫检疫合格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种苗和不合格种苗。从2002年开始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用苗用种一律实行苗本招标采购。对跨县、跨省调运种子、苗木必须经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并要建立种苗采购招标制应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遏制苗木、种籽返运、炒作现象,确保良种壮苗的足量供应。
  (四)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退耕还林还草质量
  1.各县要成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技术小组,制定技术方案,确定项目区技术负责人,建立技术负责制。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技术监督局1998年发布的《彭阳县旱作林业技术规程》、(DB64/T199-1998)、《宁夏南部干旱山区造林技术规程》、(DB64/T201-1998)、《宁夏六盘山土石质山区造林技术规程》(DB64/203-1998)、《宁夏治沙造林技术规程》(DB64/T202-1998)进行整地造林。大力推广良种壮苗培育、集水保墒整地、容器育苗造林、截干深栽、乔灌草合理配置、植物生长促进剂应用、病虫鼠害综合防治等先进实用技术,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
  2.加强工程全过程管理,建立检测监管体系,使项目管理工作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3.分级抓好人员培训。自治区负责地(市)县一级技术干部和管理干部的培训;县一级负责乡、村技术人员和退耕户的培训。
  4.建立区、地、县、乡试点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反馈各地在试点工作中的情况和动态。
  (五)严格依法管理,巩固建设成果
  1.大力宣传普及《森林法》、《防沙治沙法》、《草原法》、《土地法》、《水土保持条例》及国家、自治区保护林地、草地资源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保护林草资源的意识,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顺利实施和生态环境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2.加强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建设成果的保护,有效打击边退耕还林边毁林开垦的行为。
  3.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制定林草管理管护制度和乡规民约,采取“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和综合措施,积极防治森林、草地的火灾和病虫鼠兔害,确保退耕还林草及生态环境建设的成果。
  4.采取专业队护林和退耕户管护相结合的办法,切实加强退耕还林还草的抚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附件: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计划任务表(略)

200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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