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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车辆停放秩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29 生效日期: 1992-04-29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199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了加强市容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加快我市文明城建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有关车辆停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活动的各种机动和非机动车辆,需在街路停放时,必须到就近的停车场停放。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我市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现全市车辆停放秩序的统一管理工作。
  二、凡驻我市城区的各单位,要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要求,管好单位门前的车辆停放秩序。
  有院落的沿街单位,自备车辆必须进院停放;无院落的单位,在道路规划红线以内需占用道路停放的,要经市公安交通和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按批准地点、范围,有秩序停放。自行车停放必须设架并指派专人管理。
  三、凡在我市城区内设置营业性机动、非机动车辆停车场的,必须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到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营业性停车场。
  四、经批准设置的停车场,应具有明显的标志,车辆看管员必须配带胸章,持牌服务,并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统一收费票据。
  五、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或者设置停车场单位要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必须报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六、本通知发布后,已经设置的停车场,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建、规划、土地、工商等部门进行整顿,对不符合要求的停车场,一律予以撤销。
  七、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由市公安局会同城建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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