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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 2002-06-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2]98号
银川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调整银川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申请》(银价发[2001]110号)收悉。为加强银川市城市道路管理,运用经济手段控制挖掘道路行为,确保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近几年来城市道路给排水工程建设标准的提高,人工费用上涨等因素,并参照外省市的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银川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川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1、沥青路面220元/me2;
  2、沥青混凝土路面260元/me2;
  3、水泥混凝土路面240元/me2;
  4、彩色方砖人行道180元/me2;
  5、素方砖人行道120元/me2;
  6、土人行道50元/me2;
  7、道牙35元/米。
  二、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新建、改造、拓宽的道路五年内、大修道路三年内严格控制挖掘。在规定的期限内,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除履行审批手续外,分别加收1--3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银川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执收单位为银川市政管理处,在收费时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道路修复。
  四、各市、县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可参照本文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自治区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城字[1994]第07号)关于城市道路挖掘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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