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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30 生效日期: 2002-04-30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2]62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4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电(2002)2号),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情况
  (一)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速人才培养,保证经济困难的优秀青年得以继续深造的重要措施,对支持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也符合商业银行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都有十分重要的批示。国务院办公厅连续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若干意见”和“补充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中,出台了“对按照国家规定和操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后出现的确实难以收回的呆坏账,可按规定上报核销,不追究经办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免征营业税”等重大政策性规定;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又提出了“四定”(定学院,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三考核”(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贷款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发放金额)的具体实施办法,为搞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政策依据。
  (二)我区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
  为认真贯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精神,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积极协调,打破“一校一行”的禁锢,各高校也主动与当地商业银行进行接洽,有效地推动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发展。截止2001年12月31日,全区已有498名学生签定了贷款合同,贷款额度达172.78万元,财政已付贴息23万元。同时,借助新闻媒体加大了宣传力度,分别于12月5日、12月8日和12月14日连续发表了《贫困学生上大学的希望》《为贫困学生构筑绿色通道工程》《社会需要保障体系》等有一定宣传力度的文章刊登在《宁夏日报》上,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使我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目前,全区高校在校学生20537名,其中,本科生13012名,专科主3962名,研究生272名,高职生3291名。按困难学生所占比例20%、人均6000元计算,我区高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为4107人,贷款额度为2464.2万元;以5年以上贷款利率6.21%计算,年利息为150.3万元,按规定财政每年应贴息75.15万元。但目前实际贷款人数仅占应贷款人数的12%,贷款额度仅占框算货款额度的7%,远远不能满足学生的实际需求。正如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西银办(2001)329号)文件所述:西北五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总量仍然偏小,贷款业务仍不够理想,与高校家庭困难学生的实际需求尚有差距。一些地区部分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及时得到国家助学贷款,一些金融机构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金融对教育的支持力度,不利于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推进和发展。

 

自治区教育厅
  200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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