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第1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进一步整顿并健全房屋拆迁秩序,保证城市改造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通告。
第2条 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必须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不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第3条 凡拆迁单位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不具备拆迁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持《委托协议书》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手续。
第4条 拆迁单位在拆迁房屋前,必须将拆迁许可证、拆迁有关事项向被拆迁人出示,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违反前款规定进行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拆迁。
第5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房屋拆迁秩序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各拆迁单位自本通告发布十日内,必须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复查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取消拆迁资格,不得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第6条 拆迁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7条 本通告由市房拆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8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