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社会力量办学学校收费标准审批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7 生效日期: 2001-09-07
发布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1]870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1]101号)中有关“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我省社会力量办学学校收费标准审批程序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审批程序
  1、民办高等院校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具体意见,报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发文执行;
  2、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级中学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所在地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上报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定报省政府审批后发文执行;
  3、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上报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后发文执行。

  二、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审核原则及内容
  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的有关规定,我省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审核原则是:根据该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构成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的实际情况,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审核。收费标准的审核内容是:学费(杂费)、住宿费。
  目前,除课本(教科书)及确需统一购买的作业本外,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学校和教师不准统一收费代购。所有与学生有关的社会保险,均由学生及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学校及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代办。

  三、对违反规定越权审批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要按照《价格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已经各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可以继续执行。今后,新审报或调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