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1]870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1]101号)中有关“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我省社会力量办学学校收费标准审批程序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审批程序
1、民办高等院校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具体意见,报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发文执行;
2、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级中学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所在地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上报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定报省政府审批后发文执行;
3、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上报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后发文执行。
二、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审核原则及内容
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的有关规定,我省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审核原则是:根据该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构成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的实际情况,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审核。收费标准的审核内容是:学费(杂费)、住宿费。
目前,除课本(教科书)及确需统一购买的作业本外,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学校和教师不准统一收费代购。所有与学生有关的社会保险,均由学生及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学校及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代办。
三、对违反规定越权审批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乱收费行为,要按照《价格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已经各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可以继续执行。今后,新审报或调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