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计电[2001]23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云南石油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2001年9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77号)规定,决定调整我省柴油零售价格。在8月份价格的基础上,0号柴油零售中准价格每吨降低100元,汽油及灯用煤油价格不作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昆明市(含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下同)汽、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90号无铅汽油每吨3235元;0号柴油从每吨3215元下调为3115元。
具体零售价格:90号无铅汽油、0号柴油零售价格在中准价的基础上上浮5%,分别为每吨3397元和3271元。
二、昆明以外各地、州、市所在地城市汽、柴油标准品具体零售价格,在昆明市零售价格的基础上顺加我省规定的地区差价(定额运杂费)制定。地区差价(定额运杂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汽、柴油非标准品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在具体零售价格基础上由经营单位计算安排。
四、地、州、市所在地城市以外各县(市)及县以下乡镇汽、柴油零售价,由经营单位参照所在地中心城市的零售价,按合理进价,顺加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运杂费制定。
五、省内各铁路通槽点汽、柴油批发价格,由经营企业按当地的零售价格倒扣作价。批零差率不得低于5.5%。
六、灯用煤油各批发点批发价格按上月标准执行(具体批发价见附表)。零售价格由经营单位按合理进价,顺加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定额运杂费制定。
七、各地成品油价格调整,须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各石油公司和石油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价和零售价,并及时向物价部门汇报市场情况,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省石油分公司负责将成品油价格在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告。
八、以上调整后的成品油价格从本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表:
灯用煤油各批发点批发价格
单位:元/吨
(2000年9月份)